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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停车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26/1/6


安徽省停车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停车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AnhuiParkingServic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APSIA。本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停车场(库)管理服务、停车设备研究、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停车场规划、设计、智慧平台建设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强化行业管理,推动安徽停车服务产业品牌建设,提升行业形象,为全省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会费中支出。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的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研究等课题,受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本会的职能工作。参与行业内的鉴定、评审、查处,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

(三)建立诚信优质服务机制,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工作;

(四)发挥本会的专业指导能力,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智慧平台建设方面的业务咨询、项目策划等服务;

(五)组织对停车场设备设施供应企业的资质评定,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开展优质服务、优秀管理、科技创新评比等活动;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信息 ,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及行业网站,宣传会员形象;

(六)举办论坛、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

   (七)加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内外的商业组织联系,组织会员外出考察、交流,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的交流与协作。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不断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

(八)按有关规定和本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政策宣贯、咨询服务、合作交流、考察调研、行业自律、培训服务、市场规范等。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与本行业相关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三)秘书处审阅通过后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奖励及评比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八)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有提议的理事会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9人,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的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督对于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工作;

(十二)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载明授权事项。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节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除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出席人员要确认纪要内容。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保存30年。

第四节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代表机构名称以“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员调到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责。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架构、接受捐赠、提供服务、运营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去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