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1
2016年3月起,一批停车法规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新规一:《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为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建设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并根据国家关于鼓励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导向,《办法》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为了推动停车信息化建设,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新规二:《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而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机动车停车位;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收费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新规三:《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与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明确界定为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除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具有垄断性、公益性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
新规四:《金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根据《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交通场站停车场收费;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收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办法》倡议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设置停车场所,增加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供给。
新规五:《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根据《办法》,昆山停车场(道路)收费划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中环以内;祖冲之路以东、萧林西路以南、江浦路以西、震川西路以北),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二类区域。同时按类型划分道路停车泊位、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并根据“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阶梯式计费方式,以体现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越高,从而加快车辆流转,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
新规六:《(深圳)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3月1日实施
《指引》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停车泊位设计要求、路边停车标志等6个章节。适用于深圳市路边停车泊位设置,所规定的路边停车泊位适用于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
根据《指引》,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路边停车泊位: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人行横道;路侧设置公交专用道的路边;漫水、积水及排水不畅的路边以及危险边坡路段;急弯段、道路临水、邻崖侧等危险路段;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的50m以内的路段;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公交调度场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纵向坡度大于4%的坡道;纵向坡度大于6%路段的起坡点50m以内;距离一般地块出入口两侧倒角圆曲线起算点出口6m,进口10m范围内。
此外,《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
另外《办法》明确,加快推进市、区(市)、停车场经营单位三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智慧青岛建设范畴。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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